(2016)黔27刑更28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撤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撤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刑更2856号罪犯张撤,男,1990年8月30日生,水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2012年2月2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民事赔偿30000元(已履行完毕)。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5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1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4月14日起至2019年4月13日止)。2014年12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380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4月13日止)。2016年10月1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4年7月至2016年6月被两次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民事赔偿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撤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张撤减刑一年的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4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慧审判员 韩建丰审判员 吴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