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冀0104民初14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衡水新胜密封材料有限公司、单杰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冀01**民初1413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自强路35-1号,组织机构代码:67994527-X。代表人:田德明,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伟,男,该行职工,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11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立,男,该行职员,住新乐市远洋书香苑2号楼5单元502号。被申请人: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58号紫晶苑1号楼2单元1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356180631。法定代表人:戴育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野,男,该公司职员,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华平胡同7号2栋2单元203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聪聪,女,该公司职员,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兴凯路105号15栋3单元302号。本院在审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衡水新胜密封材料有限公司、单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冀0104民初141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在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谈南路支行账号为013115000002053320(存单号为00027298)项下银行存款200万元后,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行提出异议,认为对该存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认可该存单项下的存款所担保的债权尚未实现,同意解除对该笔存款的冻结,并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在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谈南路支行存单(存单号为00027298)项下存款20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袁育兰人民陪审员  张 明人民陪审员  范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 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