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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1民初48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贺春、张秀梅等与遵化市刘备寨乡前马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贺春,张秀梅,遵化市刘备寨乡前马各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4879号原告:张贺春,男,1956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原告:张秀梅,女,1981年9月3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遵化市刘备寨乡前马各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永占,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贺春、张秀梅诉被告遵化市刘备寨乡前马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贺春、张秀梅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贺春、张秀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贺春、张秀梅负担。审判员  王浩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