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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7民初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1715王珍与范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珍,范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7民初字第1715号原告王珍,女,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范宇,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珍与被告范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珍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珍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退还150元)。代理审判员 王 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