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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1民初537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海安县曲塘镇兴曲村经济合作社与海安禾米家庭农场、章爱玲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安县曲塘镇兴曲村经济合作社,海安禾米家庭农场,章爱玲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民初5371-2号原告海安县曲塘镇兴曲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海安县曲塘镇兴曲村。法定代表人洪忠东,海安县曲塘镇兴曲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委托代理人陆海飞,江苏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安禾米家庭农场,住所地海安县曲塘镇胡庄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吕宝宏。被告章爱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安县曲塘镇兴曲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济合作社)与被告海安禾米家庭农场、被告章爱玲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济合作社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经济合作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58元减半收取6029元,诉讼保全费4650元,合计10679元,由原告经济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孙翠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晓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