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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河南华瑞粮油有限公司与程红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华瑞粮油有限公司,程红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987号原告河南华瑞粮油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761363-7法定代表人王红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智民,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郑颍宇,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红有,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刘中伟、王爱虎,河南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华瑞粮油有限公司与被告程红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华瑞粮油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华瑞粮油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华瑞粮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由原告河南华瑞粮油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牛记成审判员  宋秀玲审判员  王官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牛晓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