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坊法执字第5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潘喜莲与王文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喜莲,王文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08)坊法执字第51-11号申请执行人潘喜莲。被执行人王文清。申请执行人潘喜莲与被执行人王文清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坊民一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文清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文清在中国建设银行工���收入180000元。二、若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当自本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三、冻结期限一年,自2016年10月25日至2017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建文审判员 王晓楠审判员 孙少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