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1执5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余军花与席红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军花,席红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1执597号之一申请人余军花,女,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席红意,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关于余军花诉席红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1281民初6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席红意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余军花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77000元、案件受理费863元及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立案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席红意(身份证号码)住房公积金2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国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