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刑终8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沈华均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华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终882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华均(绰号沈三),男,1974年1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大足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大足区。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5日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华均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2016)渝0111刑初358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沈华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责令被告人沈华均退赔被害人李某现金1400元、柏某现金140元;三、扣押在案的玫瑰色苹果6SPlus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黄某(已发还)、扣押在案的居民身份证一张发还被害人李某;追缴被告人沈华均的违法所得1800元。原审被告人沈华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华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沈华均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华均撤回上诉。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1刑初35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但 斌代理审判员 刘其柱代理审判员 夏玉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