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执17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与薛明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薛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1782号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耿捷,总经理。被执行人薛明光,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薛明光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的(2013)融民初字第18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被告薛明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人民币172764元,因被执行人薛明光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薛明光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祥明的财产线索。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经向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薛明光有若干账户,但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薛明光名下有房产信息,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薛明光名下没有车辆信息。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作出决定,将薛明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融民初字第1813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卫东执行员 林灿萃执行员 胡友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