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执民字第25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周怡红、郑元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怡红,郑元志,沈琴何,周怡红,郑元志,沈琴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民字第2528-3号申请执行人周怡红,女,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执行人郑元志,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执行人沈琴何,女,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申请执行人周怡红与被执行人郑元志、沈琴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台玉商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偿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9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1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郑元志、沈琴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支付执行款人民币9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1600元、案件受理费6510元,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在玉环县房地产管理处查询,查有被执行人郑元志与沈琴何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玉环县玉城街道常兴路21号的房产(房产证号:05××66,超层次第5层未予确权,超面积131.84平方米未予确权,台州伟业担保有限公司抵押700000元),已于2015年3月17号被(2015)台玉执民字第1064号案查封,本院于2016年3月9日裁定拍卖上述房产,经浙江众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估价上述房产价值116.7万元(其中未确权部分价值11.9万元),于2016年9月24日以人民币76万元成交拍卖,因涉及抵押案件尚在诉讼中,拍卖款尚有待分配;通过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查询,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查有被执行人郑元志所有的车牌号为浙Z×××××号别克牌汽车和浙J×××××的宝马牌汽车,已于2015年12月21日裁定查封,尚未查扣到案。现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去向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5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能否最终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与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法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玉执民字第25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姚文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刘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