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2执1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刘娜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刘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22执1127号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三街竭阳大街东17号。组织机构代码000383486。法定代表人牛立明,局长。被执行人刘娜,女,1979年11月5生,汉族,住昌黎县。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刘娜行政土地处罚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力的(2016)冀0322行审159号行政裁决书,于2016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刘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娜退还非法占用的243平方米土地;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地原状;交纳罚款486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30元。但被执行人刘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娜的银行存款51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德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洪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