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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执1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刘娜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刘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22执1127号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三街竭阳大街东17号。组织机构代码000383486。法定代表人牛立明,局长。被执行人刘娜,女,1979年11月5生,汉族,住昌黎县。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刘娜行政土地处罚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力的(2016)冀0322行审159号行政裁决书,于2016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刘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娜退还非法占用的243平方米土地;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地原状;交纳罚款486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30元。但被执行人刘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娜的银行存款51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德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洪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