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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1民初31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黄文宝与青龙满族自治县大巫岚镇磨石沟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宝,青龙满族自治县大巫岚镇磨石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321民初3192号原告黄文宝,男,1944年10月1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大巫岚镇磨石沟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大巫岚镇磨石沟村。企业代码证:78081515-4。法定代表人黄玉仁,该村村委会主任。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事实:2016年被告为村民安装自来水,于2016年6月2日正式供水。因自来水主管道漏水,导致原告五间房屋地基塌陷,整个房屋下沉移位变形,整栋房屋已变成危房。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0000元或为原告翻建新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大巫岚镇磨石沟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1月20日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0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本院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赵小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