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95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肖红云与卢志强、苏莉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红云,卢志强,苏莉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9560号原告肖红云,女,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卢志强,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苏莉月,女,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卢志强之妻。原告肖红云诉被告卢志强、苏莉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肖红云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红云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翟献宽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万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