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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执9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建飞与被执行人李范、李孝付、屠其梅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飞,李范,李孝付,屠其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925号申请人:周建飞,男,1995年7月16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李范,女,1994年12月5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李孝付,男,1970年3月10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屠其梅,女,1972年4月6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李范之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建飞与被执行人李范、李孝付、屠其梅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522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祖祥审 判 员  刘友军代理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昂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