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2执9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建飞与被执行人李范、李孝付、屠其梅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飞,李范,李孝付,屠其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925号申请人:周建飞,男,1995年7月16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李范,女,1994年12月5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李孝付,男,1970年3月10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屠其梅,女,1972年4月6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李范之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建飞与被执行人李范、李孝付、屠其梅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522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祖祥审 判 员 刘友军代理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昂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