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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94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重庆闪灵珠宝有限公司与刘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闪灵珠宝有限公司,刘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3民初9461号原告:重庆闪灵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7号17-1#,组织机构代码:34588888-5。法定代表人雷镭,该公司经理。被告:刘洋,男,汉族,1987年6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县。原告重庆闪灵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闪灵珠宝公司)与被告刘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后,经审查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2016年7月26日裁定转换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闪灵珠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洋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闪灵珠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65621元,并支付以所欠货款65621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2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告与刘洋之间长期有买卖关系,2016年3月9日,被告到原告处提出借货要求,借货理由是被告在荣昌有客户有购买钻石饰品的需求,未销售完的货品约定一周归还,销售货品按协议价结算;原告按刘洋的借货要求,货品的品名、规格、价格、数量等出具了借货货品的单据,刘洋签字确认。而后刘洋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归还和货品结算义务,从3月24日后一直无法联系上刘洋并一直拖欠原告的货物,原告为了双方能继续保持友好的合作关系,多次努力联系刘洋,于4月12日晚终于找到刘洋,对于刘洋拖欠行为,原告本着友好合作的前提,在4月14日让刘洋写下一份欠条并再次书面承诺归还时间。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刘洋归还货品和支付上述货款,但刘洋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特向法院起诉,愿判如所请。为证明上述主张,原告闪灵珠宝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欠条1张。证明刘洋欠闪灵珠宝公司货款的事实。2、《闪灵珠宝出货明细表》,证明刘洋在闪灵珠宝公司处提取货物的事实。被告刘洋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本院审核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定。被告刘洋未到庭应诉,视为自动放弃对上述证据的抗辩权。综上,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闪灵珠宝公司与刘洋之间有买卖关系,2016年3月9日,刘洋在闪灵珠宝公司处借货,闪灵珠宝公司出具《闪灵珠宝出货明细表》,刘洋在该表上签字确认,并注明“另借50分黄钻成品一颗,证书号6201001601”。2016年4月12日,刘洋向闪灵珠宝公司出具一份欠条载明:“本人刘洋于2016年4月14日欠闪灵珠宝公司货款19444元,另加货品价值46177元,承诺于2016年4月20日前归还欠款及货品,另保证如果货没还清将折合成人民币补偿,如有延期后果自负。”到期后刘洋未支付欠款和归还货品,原告催收未果,故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刘洋欠闪灵珠宝公司货款并借货物,出具了欠条,自应按照欠条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并归还货物。其未付货款及未归还货物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闪灵珠宝公司请求刘洋支付所欠货款65621元,并支付以所欠货款65621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2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理由正当,本院予以主张。刘洋经本院依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民事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闪灵珠宝有限公司货款65621元,并支付以65621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2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32元,公告费400元,共计2332元,由被告刘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浴霖人民陪审员  王玉碧人民陪审员  宋春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娜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