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30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刘万朋、邸庆海等与刘万勤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朋,邸庆海,刘丽花,刘万勤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3018号原告:刘万朋,男,1957年6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滦县。原告:邸庆海,男,1954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滦县。原告:刘丽花,女,1963年4月6日,汉族,住滦县。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耿全,滦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万勤,男,1955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滦县。原告刘万朋、邸庆海、刘丽花诉被告刘万勤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原告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万朋、邸庆海、刘丽花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万朋、邸庆海、刘丽花负担。审 判 长 韩进义人民陪审员 宋子强人民陪审员 彭建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海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