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皖03刑监1号孙国庆:你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逃税罪、合同诈骗罪一案,对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0)固刑初字第00173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1)蚌刑终字第00056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如下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实认定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本案中,申诉人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也没有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属于吸收公众存款。2、逃税事实认定错误。错把流水账当成销售收入账,错把流水帐中已申报的收入、抵扣款等认定为未申报的收入、抵扣款等,纳税主体认定错误,委托没有税务鉴定资质的机构做虚假鉴定,鉴定结论严重失实。3、合同诈骗事实认定错误。申诉人与孙伟的民事合同纠纷,固镇法院2008年5月作出裁定,同年7月执行过,竟被认定合同诈骗;与陈防的民事合同纠纷,是其领款条、收条均没有结算,不存在合同诈骗;王桂标是与公司的往来款没有结算,也不存在合同诈骗。本院经审查,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关于你提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实认定错误的申诉理由,经查,你借款的对象众多,并且借款以支付高额利息为条件,通过你与王爱国的对外联系,已经使相当范围内的众人知晓,因此,你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于你提出逃税事实认定错误的申诉理由,经查,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依据的是杨秀富记录的流水帐和正规帐目等证据,杨秀富供述流水帐记录的是全部生产、销售的收支情况,内容客观真实。你提出税款抵扣等问题,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中已予考虑,鉴定报告中以源远公司名义开具的销售发票由于没有申报纳税,属于逃税,证人孙继权、解宝军等证言及相关证据证实,你曾指使相关人员销售旭源公司酒精却从源远公司开具销售发票,因此,认定你逃税并无不当。关于你提出合同诈骗事实认定错误的申诉理由,经查,你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在与孙伟、陈防、王桂标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财物,因此,你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