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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72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石萃珍与周贵升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萃珍,周贵升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72民初337号原告:石萃珍,男,1965年12月6日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海才,广西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贵升,男,1983年5月26日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国新,广西青湖祥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萃珍与被告周贵升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石萃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石萃珍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 海人民陪审员  许国龙人民陪审员  梁燕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天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