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民初33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郭子慧与林州市陵阳镇南辛庄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子慧,林州市陵阳镇南辛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3319号原告:郭子慧,女,1997年7月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爱云,女,1973年9月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系原告之母。被告:林州市陵阳镇南辛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林州市陵阳镇南辛庄村。法定代表人:王志学,该村支书。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子慧诉被告林州市陵阳镇南辛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言双方已调解,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子慧撤回对被告林州市陵阳镇南辛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郭子慧负担。审判员 冯相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