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民初3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王桂莲与宁夏鑫宇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合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莲,宁夏鑫宇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合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3389号原告:王桂莲,女,1955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大武口区。被告:宁夏鑫宇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惠农区红果子陆港大道西线以西防洪大堤以东)。法定代表人赵慧生。被告:宁夏合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黄河西街259号。法定代表人葛银选。原告王桂莲与被告宁夏鑫宇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合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王桂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利息共计4155元,此后利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31日被告宁夏鑫宇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借期12个月,月息1.05%;2015年12月11日被告宁夏鑫宇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再次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期6个月,月息1.0%;被告宁夏信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上述两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原告依约将借款交予被告宁夏鑫宇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但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本金、利息无果。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桂莲与被告宁夏鑫宇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合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刑事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桂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4元,减半收取452元(已交),待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王桂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玉双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