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吕玉林与李文胜、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玉林,李文胜,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和民初字第299号原告:吕玉林,男,1951年9月1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和顺县义兴镇曲里村人,农民,现住。被告:李文胜,男,1972年11月2日生,汉族,和顺县义兴镇北关村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委托代理人:高文斌,山西智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芳,女,1972年8月30日生,汉族,和顺县义兴镇北关村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委托代理人:高文斌,山西智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玉林与被告李文胜、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玉林、被告李文胜、魏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斌到庭参加了诉讼。2015年7月10日,因本院受理的被告李文胜、魏芳民间借贷系列案件可能涉嫌犯罪,本院移送公安部门,本案中止诉讼。现于2016年10月17日恢复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玉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本息3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1日,被告向我借钱2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25%,(没有得过任何利息),欠利息5250元,至今分文未还,又在2015年2月15日向我借款4750元,两项合计本息共计30000元。被告李文胜、魏芳辩称,对借款合同真实性无异议,对数额有异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的事实:被告是否借原告24750元,每月利率为多少?原告称,2013年3月份左右借给被告10000钱,约定利率也是1.25%,2015年2月15日还过8000元的本金,还欠2000元本金,利息是2750元,一共是4750元,魏芳为原告出具欠条,2013年被告借原告的20000元一分利息都没有给过。原告向法庭提供了证据:借款合同一份,证明2013年8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1.5%。欠条一份,证明2015年2月15日被告欠原告4750元。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持异议。通过质证,可以认定2013年8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1.5%,2015年2月15日被告欠原告4750元。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013年8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1.5%,从借款之日到起诉之日共21个月利息为5250元,2015年2月15日被告欠原告4750元。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20000元及利息5250元的请求,2015年2月15日被告欠原告475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文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吕玉林欠款、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李文胜魏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瑞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