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5执7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6
案件名称
张家忠、武汉市南艺雅阁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忠,武汉市南艺雅阁装饰有限公司,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7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家忠(曾用名张志海),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冶市人,自由职业,住湖北省大冶市,被执行人武汉市南艺雅阁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江夏大道庙山保利海上五月花2栋1104室。法定代表人钱盛,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杜平,男,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自由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张家忠与被执行人武汉市南艺雅阁装饰有限公司、杜平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5月9日权利人张家忠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市南艺雅阁装饰有限公司、杜平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南艺雅阁装饰有限公司、杜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各项损失84080.62元,负担受理费1200元,执行费116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市南艺雅阁装饰有限公司、杜平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15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斌审判员 闵运桥审判员 陶宗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游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