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3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安徽阜阳华纺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家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阜阳华纺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家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41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阜阳华纺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441717-1。法定代表人:蒋存基,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家龙,男,1959年8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安徽阜阳华纺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家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3民初10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俊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