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执8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国强与任利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强,任利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860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强,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任利杰,女,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国强诉任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任利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2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志文审判员 刘城韬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