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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22民初23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黄信用社与叶佳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黄信用社,叶佳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22民初2305号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黄信用社,地址浦北县张黄镇坝角路2号。负责人:林宝安,该社主任。被告:叶佳贵,男,195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浦北县人,住浦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黄信用社与被告叶佳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黄信用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黄信用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 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承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