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2民初19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贾锡坤与李刚、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锡坤,李刚,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2民初1908号之一原告:贾锡坤,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告:李刚,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告:刘伟,女,40岁,现住淄川区。系被告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锡坤与被告李刚、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锡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光寅审 判 员 高 雪人民陪审员 张 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高玲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