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1执46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山东永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高科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永嘉果蔬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1执466-2号申请执行人:甲公司被执行人:乙公司被执行人:丙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甲公司与被执行人乙公司、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乙公司、丙公司的房产,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徐 霞审判员 张延申审判员 张永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