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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1执46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山东永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高科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永嘉果蔬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1执466-2号申请执行人:甲公司被执行人:乙公司被执行人:丙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甲公司与被执行人乙公司、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乙公司、丙公司的房产,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徐 霞审判员 张延申审判员 张永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