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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2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邓建英与朱隽、黎忠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建英,朱隽,黎忠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2执572号申请执行人邓建英,女,1964年8月15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朱隽,男,1984年3月7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黎忠议,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住浦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建英与被执行人朱隽、黎忠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浦民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先分审判员  徐如明审判员  丁昌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晓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