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66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于九英诉郝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九英,郝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6610号原告于九英,女,1970年1月3日出生。被告郝泽,男,1994年6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九英与被告郝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九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九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九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于九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和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