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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66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于九英诉郝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九英,郝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6610号原告于九英,女,1970年1月3日出生。被告郝泽,男,1994年6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九英与被告郝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九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九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九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于九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和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