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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02民初38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宁夏宏威诉宁夏恒沙工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宏威水泥集团金马有限公司,宁夏恒沙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302民初3889号原告:宁夏宏威水泥集团金马有限公司,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金积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马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保军,系该公司清欠部部长。被告:宁夏恒沙工贸有限公司,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青铜峡镇广武。法定代表人:贺永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宁夏宏威水泥集团金马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恒沙工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建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宏威水泥集团金马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保军,被告宁夏恒沙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永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代替被告偿还吴忠市农村商业银行借款及利息911719.54元,并承担自代偿之日起代偿借款总金额至起诉前的同期银行借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8月,原告提供担保,被告在吴忠市农村商业银行借款1000000元。后借款到期,被告推诿不还。为维护企业形象,2012年8月20日,原告代替被告偿还了吴忠市农村商业银行借款及利息911719.54元。当时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承诺尽快归还,时至今日被告推诿不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被告辩称,原告代替被告偿还吴忠市农村商业银行借款及利息911719.54元的事实被告认可,借条也是由被告代表公司出具的。但被告需要说明两点:第一,被告当时在银行借款1600000元,原告和XX林公司共同担保的,担保人各承担本金800000元,利息是110000元,合计是911719.54元;第二,被告当时是以公司财产给两个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并在工商局做了有关抵押的手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8月,原告提供担保,被告在吴忠市农村商业银行借款1000000元。后借款到期,被告不还。为维护企业形象,2012年8月20日,原告代替被告偿还了吴忠市农村商业银行借款及利息911719.54元。当时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承诺尽快归还,时至今日被告推诿不还。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宁夏宏威水泥集团金马有限公司作为借款合同的连带担保人已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责任,经庭审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及查明的事实,应予认定。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及其他担保人追偿。故对原告宁夏宏威水泥集团金马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并要求被告宁夏恒沙工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夏恒沙工贸有限公司欠原告宁夏宏威水泥集团金马有限公司借款本息911719.54元及利息(按本金800000元自2012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随本清),限被告宁夏恒沙工贸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17元,减半收取6458元,由被告宁夏恒沙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雪林附:本民事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备注:有执行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当事人申请执行的,须持生效的裁判文书和该案的诉讼费结算票据及申请执行书向本院立案庭办理执行立案手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