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1民初8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文俊、林兴华与林新祥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俊,林兴华,林新祥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1民初8571号原告文俊,女,1964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昆明市官渡区,省份证号:530111196411250422。原告林兴华,男,1963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昆明市官渡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正宇、郭学好,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林新祥,男,1964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昆明市官渡区。委托代理人赵云花,云南鑫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文俊、林兴华诉被告林新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俊、林兴华撤回对被告林新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文俊、林兴华承担,其余290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谈建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