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执8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潘旭亮、胡玲等与湖南宇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旭亮,胡玲,湖南宇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执804号申请执行人潘旭亮。申请执行人胡玲。被执行人湖南宇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五一西路三泰街24号景江东方。法定代表人杨建春,董事长。潘旭亮、胡玲与湖南宇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长仲裁字第453号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潘旭亮、胡玲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2015)长仲裁字第453号裁决即潘旭亮、胡玲与湖南宇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曦审判员 王力夫审判员 陈文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