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肃民初字第19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苗小其与宋铁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小其,宋铁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1962号原告苗小其(反诉被告),男,1984年10月1日生,住肃宁县。被告宋铁军(反诉原告),男,1984年6月25日生,住肃宁县。原告苗小其(反诉被告)与被告宋铁军(反诉原告)为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苗小其及反诉原告宋铁军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的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小其及反诉原告宋铁军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苗小其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反诉原告宋铁军承担。审判长 李 红 芳陪审员 ���丽娜陪审员 周 雅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翟 汝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