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290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方,李永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9079号原告:郑方,女,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西南门镇郑楼行政村郑楼07,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吴宝路***弄***号***室。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上海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清,女,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花径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号***室。原告郑方与被告李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方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36.14元,由原告郑方负担。审判员 乔财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