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02执15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眉山市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艳星、王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眉山市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艳星,王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1577号申请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宁汉明,理事长。被执行人黄艳星被执行人王非眉山市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艳星、王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279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支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66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279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证据证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於国波执行员 彭 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