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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83执9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李国斌、容子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斌,容子樑,胡育武,何悦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83执938号移送执行部门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国斌,男,汉族,住所地高要市。被执行人:容子樑,男,汉族,住所地肇庆市广宁县。被执行人:胡育武,男,黎族,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被执行人:何悦怡,男,汉族,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何悦怡,李国斌,容子樑,胡育武其他一案,本院(2014)肇要法刑初字第193号刑事法院生效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何悦怡,李国斌,容子樑,胡育武逾期无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何悦怡,李国斌,容子樑,胡育武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财产合共人民币2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该清单或通知属本裁定书组成部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两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义雄审判员  麦智周审判员  赵伟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麦锢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