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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民初7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商德福诉被告赵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德福,赵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5民初7771号原告:商德福。被告:赵妍。原告商德福诉被告赵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静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德福及被告赵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商德福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2016年8月28日至2016年9月7日共11天停运损失297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28日20时30分,辽A90V**号机动车与辽AES1**号机动车相撞,辽A90V**号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赵妍辩称,对事故事实无异议,我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但保险公司已通过我赔付给了原告2000元,我另行赔偿原告3000元修车费。对于原告的停运损失不认可,事故发生后,我与对方约定如果原告不在4S店修车,我愿意赔偿2-3天的停运损失,原告坚持去4S店修车,等同于原告默认放弃误工损失。对于停运天数,2016年8月28日晚上8点出的事故,29日早上办理的理赔,29日当日将车送入修车厂。2016年9月5日13时,我为原告刷卡支付修车费5000元,我认为9月5日已修车完毕,所以原告的修车天数应为9天。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8日20时30分,被告赵妍驾驶辽A90V**号机动车在沈阳市皇姑区辽河街巴山路,与石秀华驾驶的辽AES1**号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石秀华及赵妍签订沈阳市轻微交通事故责任现场协议,双方均认可赵妍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辽AES1**号出租车在沈阳路鑫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结算单记载接待时间为2016年8月29日11时,竣工时间为2016年9月7日13时,共发生维修费5000元,由赵妍于2016年9月5日13时支付完毕。另查,原告商德福为辽AES1**号出租车的登记所有人。以上事实,有沈阳市轻微交通事故责任现场协议与索赔确认属、车辆行驶证、结算单、银行签购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附卷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遭受侵害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关于原告主张2970元停运损失的问题。车辆维修结算单记载,接待时间为2016年8月29日11时,竣工时间为2016年9月7日13时。虽原告主张停运9天,但事故发生于2016年8月28日20时30分,故事发当日的停运时间应减半计算。又因被告赵妍于2016年9月5日已将维修费用全额支付完毕,而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赵妍系基于维修单位的要求而在车辆修理完毕之前预付维修费用,故本院依据日常生活经验认定,原告车辆已于2016年9月5日13时维修完毕,故原告合理停运天数共计9天,并参照沈阳市出租汽车经营户每日平均收入270元的标准认定,原告合理停运损失共计2430元(270元×9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妍赔偿原告商德福停运损失2430元;二、驳回原告商德福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义务,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妍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美华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