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146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广州国信拍卖有限公司与杨小华、黄耀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6民终1461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小华,黄耀彬,广州国信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46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小华,住所地广西。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耀彬,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达金,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达鸿,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国信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吴晓雄,总经理。上诉人杨小华、黄耀彬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民三初字第1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16年8月4日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小华、黄耀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志刚审判员 谢国雄审判员 肖逸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靖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