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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执14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徐雪松与青岛百事达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雪松,青岛百事达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1408号申请执行人徐雪松。被执行人青岛百事达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王浩然,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徐雪松与被执行人青岛百事达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31日审结,该案青李劳人仲案字[2016]第270号裁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百事达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在法定有效期内向本院起诉,本院予以立案,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所依据的青李劳人仲案字[2016]第270号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恒义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臧文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