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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5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付呈亮与张振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呈亮,张振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636号原告:付呈亮,男,1950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盐山县。委托代理人张炳贤,河北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振芳,男,1980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盐山县。原告付呈亮诉被告张振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原告付呈亮于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呈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呈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应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付呈亮负担。审判长  孙书通审判员  王 丽审判员  杨胜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