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6执8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詹先荣与被执行程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先荣,程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6执80-3号申请执行人詹先荣,女,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被执行人程金华,男,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本院在执行詹先荣与程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程金华应向申请执行人詹先荣清偿借款人民币10707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61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程金华交纳了案件款10707元和案件执行费61元。现申请执行人詹先荣已收到了案件款,并出具了结案证明,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1026民初2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恢林审判员 金小清审判员 兰国华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