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02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高光弟与杨德生、穆满素、张引正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光弟,杨德生,穆满素,张引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02执780号申请人高光弟,男。被执行人杨德生,男。被执行人穆满素,男。被执行人张引正,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天秦民一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杨德生、穆满素、张引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杨德生、穆满素、张引正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高光弟分红利益、场地转租费等共计69340.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德生在银行的存款72642.3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秦风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