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执3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博纳科技有限公司、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博纳科技有限公司,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328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博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旺座中心2幢1302室。法定代表人吴明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冷亚娜,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秋涛北路248号。法定代表人张华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江商外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执行款人民币529901.5元、执行费人民币7699元,合计人民币537600.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款人民币537600.5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石 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章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