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16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雷某与李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某,李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681号申请人雷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雷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李某某(2016)横民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姜亚国偿还申请人雷某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0月30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5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168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贾鹏杰助理审判员 白天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 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