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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保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山东瑞能电器有限公司与保定贺航电力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瑞能电器有限公司,保定贺航电力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751号申请人:山东瑞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法定代表人:高学文,经理。被执行人:保定贺航电力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博野县。法定代表人:刘忠奎,经理。申请人山东瑞能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定贺航电力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72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保定贺航电力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保定贺航电力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二、冻结被执行人保定贺航电力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在蠡县留史镇正忠制革污水处理厂的债权,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不得支付、转让等。三、以上冻结价值共1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