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袁执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江西省图腾建设有限公司与孙有金、江西省鸿源铜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图腾建设有限公司,孙有金,江西省鸿源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袁执字第870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图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士路816号。组织机构代码:66475383-0。法定代表人:叶小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有金,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被执行人江西省鸿源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7610543-8。法定代表人:孙有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江西省图腾建设有限公司与孙有金、江西省鸿源铜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有金、江西省鸿源铜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已被法院其他执行案件查封,尚无法处理,且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新平审 判 员  刘小涛代理审判员  聂华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周 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