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9民初49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才果与邓荔峰、唐于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才果,邓荔峰,唐于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4930号原告李才果,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杨发江,重庆市南川区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荔峰,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唐于惠,女,195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邓荔峰,被告唐于惠之子,信息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才果与被告唐于惠、邓荔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才果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才果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才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才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25元,由原告李才果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瑶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