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2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薛来付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来付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02刑初632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来付,男,195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个体经营者,住南阳市宛城区,户籍地河南省方城县。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于2015年10月1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9月19日被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9月25日由本院取保候审。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宛城检公诉刑诉(2016)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来付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来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2日,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薛来付在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刘寺街经营的早餐店内使用不合格泡打粉产品制作包子对外销售。经检测,该包子成品中铝含量超标。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以下证据:1、被告人薛来付的供述;2、证人王某的证言;3、检测报告;4、行政执法材料、个人信息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来付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来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提交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2日,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薛来付在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刘寺街经营的早餐店内使用不合格泡打粉产品制作包子对外销售。经检测,该包子成品中铝含量超标。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来付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的证言;检测报告、行政执法材料、个人信息等证据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来付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制度,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薛来付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其悔罪表现、犯罪情节,适用缓刑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为维护公共安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薛来付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二、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文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冉 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