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3民初33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丽娟诉被告王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娟,王永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3382号原告:王丽娟被告:王永生原告王丽娟诉被告王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丽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50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0元,用于大棚周转资金,约定2016年3月15日之前还清,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欠款,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王永生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王永生送达相关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王永生的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本案相关诉讼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王永生送达,且原告又不提供被告下落不明证明且不交纳公告费用,本院也无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丽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旭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权威附页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微信公众号“”